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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从2001年发的《精神赔偿解释》与2004年发的《人身损害解释》均提到了死亡赔偿金的问题,(死亡补偿金暂且不论,因为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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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自然人因以下人格权利而被非法侵犯,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其中,丧葬费应归属实际操办丧葬事宜者所有。被扶养人生活费归各被抚养人(被抚养人指未成年子女和需要死者赡养的父、母)。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比照分配遗产的方式进行分割。至于各项赔偿的具体标准,因为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受害人的年龄、当地人均收入水平和人均消费水平、有无被扶养人、被扶养人数、被扶养人的年龄等等)比较多,各地标准也不一定,所以具体赔偿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损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计算。
讨论法理问题固然是有益的,但解决实际问题可能对您更有帮助。高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1日施行)中,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种。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施行)中,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是可以同时请求的。因此,在2004年5月1日之前,您可以同时要求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法院不会支持;而2004年5月1日之后,您可以同时要求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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