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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从2001年发的《精神赔偿解释》与2004年发的《人身损害解释》均提到了死亡赔偿金的问题,(死亡补偿金暂且不论,因为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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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法理问题固然是有益的,但解决实际问题可能对您更有帮助。高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1日施行)中,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种。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施行)中,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是可以同时请求的。因此,在2004年5月1日之前,您可以同时要求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法院不会支持;而2004年5月1日之后,您可以同时要求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会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明确地将死亡赔偿金认定为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认为其性质上是物质损害赔偿金,不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以往在法律上没有定论,在司法实践中也操作各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自2004年5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对因受害人死亡造成了其家庭收入减少、蒙受经济损失的一种物质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为了填补、抚慰家属失去亲人遭受的痛苦对其精神上的赔偿,两者可以同时主张,法院可同时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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