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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1条直接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
夫妻的共有房屋一方出卖有效。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外一方主张追回该房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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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出卖人角度,如果房屋产权证仅仅有签字一方的名字,那么合同有效,且有物权请求权;如果是登记产权证的配偶签字,那么合同也有效,但没有物权请求权,只是债权合同。债权合同,房屋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还可以请求确认是夫妻共同债务。另外,如果买受人是夫妻任何一方,没有任何问题,均有效且有物权请求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夫妻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符合下列条件时,具有法律效力: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第三方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为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其处分权自然由夫妻共同享有,虽然夫妻之间对于日常生活事务享有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房屋买卖属于处置家庭资产的重大事项,任何一方均不具有擅自处分的权利。因此,出卖房屋的一方虽然也为房屋的共有人之一,但其未经对方同意而出卖的行为也属于无权处分。原则上买卖合同上应当由两个产权人分别签字,合同才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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