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特价商品不退货是否站稳脚跟,业者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律师说打折、特价作为业者的促销手段是正常的现象。然而,部分商家利用很多消费者不明真相或维...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不合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般而言,未经使用、不损害下一位消费者权益的一般日用消费品,无须理由可以退货。虽经试用、但不走样、无损污、包装完好、不影响再销售的一般日用消费品,无须理由可以退换。经质量主管机关监测定性确属质量问题的商品,15天内无须理由可以退换。国家“三包”规定不能退换的降等、降级的处理商品等,不损不污、不影响再销售的无须理由可以退换。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组合音响、收音机、录音机、摄影机、空调机等各种家电产品未向消费者当场开箱检验的,消费者开箱后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无须理由可以退换(缺少附件应给予补上);经测试校验,售后发现主要零部件故障的内在质量问题,15天内无须理由可以退换。售出商品质量、型号发现与实际不符,未经使用,保持原状的,15天内无须理由可以退换。照相机、手表等精密高档消费品,如商品质量有问题,经检测定性后,7天内无须理由可以退换。黄铂金饰品、珠宝饰品、玉器、玻璃器皿、陶瓷用品、贵重工艺礼品和1000元以上的商品等,经检测定性后属于质量问题的15天内可退换。烟、酒、食品、化妆品、妇女卫生用品、贴身内衣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商品、高档小商品(如打火机、皮带、包袋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检测定性属于质量问题的15天内可退换。感光材料、音像制品、激光唱片(CD)、影碟(LD、VCD、DVD等)和游戏卡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检测定性属于质量问题的可在15天内可退换。通讯器材(如手机、BP机等)、电脑和电脑类商品及重要元件(如芯片、软件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检测定性属于质量问题的7天内可退货、15天可换货。易耗商品(电池、电池板、记忆棒、耳机等)不属于退货范围。健身器材等商品,只要不损不污,外包装完好,可在7天内无须理由退换。高档时装(如1000元以上的羊绒、裘皮、品牌类等)具有鲜明的季节性和时令性,且金额较高,故无损污、不落令的7天内无须理由可以退换;如确有质量问题的,经检测定性后在15天内可以退换。对使用后价值折变较快较大的商品(如皮鞋、时装和玩具等)如质量问题不易判别时,虽不属于退换范畴,可采用适当补贴的变通办法协商解决。不属“无须理由退(换)货”范围的,按国家“三包”规定处理。“无须理由退(换)货”操作过程中涉及的折旧率等技术性问题比照国家规定执行。凡商品质量问题按原价计价;非质量问题按价格从低原则计价。(购买时获得现金、奖券或礼品等,退换货时价值超过10元的应予以扣还)。建议详述案情,为您进一步分析。
特价商品即是以特别低的价格所销售的商品,并不等于瑕疵商品,同样应适用“三包”规定。 《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上述规定适用于一般产品质量的三包规定。针对不同的产品,如自行车、电视机、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农业机械产品、移动电话机、固定电话机、微型计算机等,国家规定,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三包,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理的时间;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对于因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在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不实行三包,但可实行收费修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因此,商家不能以特价商品为由拒绝提供“三包”服务。
依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削价”、“打折”都只是定价上的策略,是商家的个人行为,与商品质量无关。无论商家定多低的价格,都必须保证商品质量,除非商家标明降价商品是本身有瑕疵,或因其它问题滞销的“次品”、“处理品”,而“处理品”因为消费者事先已从商家的介绍中知道其问题所在并能接受,才可以不退不换。对于商家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的合同,如“减价商品概不退换”等,消费者可向消费者协会等部门投诉举报。在购买特价商品时,一定要向经营者索取发票或购货凭证,这样“三包”才有保证。如果经营者事先声明是因为质量问题才将商品打折出售的,那么消费者就无权因质量问题要求退换。否则,即使经营者在特价商品的销售现场和票据上注明“特价品不退换”的字样,这也是经营者单方作出的无效规定,经营者不能因此免除其“三包”的责任。消费者如果发现上述违法的告示语,或遇到“特价商品不予退换”的消费纠纷,可拨打“12020”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举报。打折商品和瑕疵处理商品是不同的,打折商品依旧是正品,因此打折商品依旧是可以退换的,消费者们如果发现打折商品有质量问题,是可以要求商家退换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14人已浏览
1,175人已浏览
3,221人已浏览
98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