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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标准和规范,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并遵守...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时向城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二)确定车辆驾驶员并到县(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注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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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旅游包车客运、货物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除遵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二)对发生致人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安排其驾驶客运、危运车辆;(三)对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1年内不得安排其驾驶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四)落实车辆动态监控系统24小时专人值守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重特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六)全面掌握机动车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定期在单位内部进行通报教育,及时解聘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驾驶人员。
乘客乘坐出租汽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器具等危险品;(二)不得要求驾驶员违反规定行车、停车;(三)需要出市区或者去偏远地区,应当配合驾驶员到公安机关设置的出城登记点或者就近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安全登记手续;(四)交纳租乘中发生的路桥通行费;(五)精神病患者和学龄前儿童乘车应当有人监护。乘客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驾驶员可以拒绝其乘车。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随车携带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证、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服务监督卡;(二)按照乘客要求或者合理的路线行驶,不得绕行;(三)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不得私自改动、维修计价器和拆卸计价器铅封;(四)执行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乘客提供客运出租汽车专用票据;(五)按照规定合理使用服务标志。载客时应当启用载客标志,不得甩客,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他人乘车;待租时应当启用待租标志,不得拒载,不得议价;需要暂停载客时应当起用暂停服务标志;(六)保持车内清洁和卫生,不得吸烟;(七)不得以欺骗、威胁乘客等方式高额收取费用,不得隐匿乘客财物;(八)不得将车辆交给未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服务监督卡的人员运营。(九)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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