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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标准和规范,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并遵守...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时向城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二)确定车辆驾驶员并到县(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注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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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营运安全,提升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接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营运设施,保持营运车辆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驾驶员管理制度,配备符合规定的驾驶员,每年组织驾驶员健康体检,依法组织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营运、营运设施使用等方面的培训; (三)合理安排驾驶员营运时间; (四)按照规定将营运车辆、驾驶员、车辆卫星定位信息以及其他必要的营运数据传送至深圳市政府监管平台; (五)依法保护乘客和驾驶员个人信息; (六)建立乘客评价、投诉处理以及失物查找等制度; (七)依法购买承运人责任险、营运车辆有关保险以及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 (八)通过预约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与预约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九)营运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致乘客遭受损害的,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风险提示:经营者未遵守规定的法律责任: 1、未合理安排驾驶员营运时间,逾期未改正的,按每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通过预约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预约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按每车处五千元罚款。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旅游包车客运、货物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除遵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二)对发生致人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安排其驾驶客运、危运车辆;(三)对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1年内不得安排其驾驶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四)落实车辆动态监控系统24小时专人值守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重特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六)全面掌握机动车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定期在单位内部进行通报教育,及时解聘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驾驶人员。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二)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识;(三)制定安全运行、进出站台提示、乘运秩序和车辆保洁等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四)保持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齐备完好;(五)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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