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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卡、工资条、工资卡、辞退通知等文字证据。自他雇佣你30天后至你被辞退之日的时间段内他应该给你发双倍的工资。并补偿相应的各项保险。同时如果不...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员工。要怎么补偿一、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被克扣的工资;二、劳动争议,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是关键,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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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单位辞退后,应当向单位索要书面的辞退通知书,同时,如果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话,应当取得证明自己工作年限和工资收入的证据。工作年限的证据有以往的劳动合同、工资折子的记录、社会保险的缴纳记录等,工资收入的证据有工资条、工资折子的记录等。如果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需要证明合同的未履行期限以及自己的工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相关知识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八十三条还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上规定说明,仲裁程序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案件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审判实践中,笔者发现劳动争议案件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反诉程序时不合适,原因是:第一,一方不服仲裁起诉后,另一方提出反诉,反诉的请求如未经过仲裁裁决,那么双方的争议是未经仲裁就进入诉讼程序,违反了上述“前置程序”的规定。第二,一方不服仲裁起诉后,另一方提起反诉的内容如经过了仲裁,那么上述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不服仲裁裁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又形同虚设,没有意义了。另外,在劳动争议双方都不服仲裁结果的情况下,如果双方都起诉,案件总得有原告和被告,双方的诉请也都应得到处理,而此时适用反诉又会产生一些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对劳动争议诉讼也像离婚诉讼一样,作为一种复合之诉,即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提起诉讼后,不管另一方是否服从仲裁裁决,法院都会把仲裁的内容一并审理,对于合理合法的予以维持,对于不合理合法的予以纠正。这样可以和上述劳动法规定协调一致,同时还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对于未经过仲裁的内容,如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可先经仲裁程序,再另行起诉。
1、员工入职后要强化证据搜集和保存的意识 强烈建议入职新公司后,要设法收集证据,以证明自己在公司里面上班工作,以免需要时一时无法收集到,例如公司面试通知书、录用通知书、面试单、体检报告单、工作日程表、任务单、外派单、出入证、出入门禁、打卡记录、在公司工作时的照片、录像、因工作需要所收发邮件、信函、工作单上的签字。人过留名,雁过留声。只要留心加用心,总有办法找到一些东西把你自己和公司联系起来。这些东西万一都没有,告诉一个办法,找领导反映工作问题,最好找经理、厂长级的任务然后录音保存下来。 2、不要对公司的建议简易盲从,要有自己的判断 鉴于用人单位和员工本人在工伤处理上的立场不同,公司处理事故需要从本公司利益出发,而非从供本人的立场出发,所以职工工伤后面对公司的”好意”,一定要多加分辨,避免盲从. 3、要自己主动办理工伤相关事宜,不要等公司为你办理 工伤事故有一年时间限制,如果超期,后果不确定,很有可能因耽误了申报时间而无法享受应有的待遇.所以,工伤申报以及到劳动局或公积金中心办理相关事务,最好定期询问办理进度情况,必要时需要本人与公司人事一同办理,这样对公司办事人员是一个督促和监督,以防不依法办理或拖延办理,在这如有需要补充材料可以当场一次性递交完毕,避免反复催缴从而耽误时间. 有些员工在工伤事故发生前并没有必要的证据收集的意识,工伤时候故发生后收集证据更应该小心翼翼、及时准确的拿到对你有用的证据。但此时公司对你的一切举动都会加倍小心,他们会尽量避免给你拿到重要证据,以作为日后向公司提起诉讼,从而自己陷入被动。同时,公司也非常清楚,如果你手上没有强有力的证据,在日后与你协商谈判中会占据很有利地位。否则,一旦你证据在手,公司就很难胁迫你接受他们的条件和方案了。 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协商赔偿仲裁申请等处理程序属于专业性很强的步骤,必要时还要请律师帮助处理。
单位辞退员工,是需要给予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同时员工可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但是如果员工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那么是无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员工和单位出现劳动纠纷,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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