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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包括:1。虚假投资的法律风险也可以支付其他股东的虚假投资行为;贷款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投资的,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非货币性...
股权众筹投资主要法律风险如下: 1、风险或许是大多数缺少投资经验的投资者容易忽视的。公司有盈利并不一定就会分配利润,公司是否分配利润、分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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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控股投资的法律风险如下:1。股权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和防范风险点:(1)国有企业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2)投资非标准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二、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防范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出资;二是股权转让;三是参与增资扩股。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1、虚假出资的风险点:(1)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2)借款协助他人虚假出资的,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风险点:出资财产的价值或所有权存在缺陷。公司法允许股东以一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没有明确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标准和程序。存在一定的风险:未评估定价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可能与章程定价金额不一致.财产交付但权属未变更。近年来,非货币出资存在许多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的法律风险。比如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存在权属纠纷,会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专利权和商标权出资超过法定有效期,导致出资缺陷。(2)股权受让中的法律风险点:(1)目标公司存在未知或债务,如目标公司对外偿还债务,将影响受让股权的价值。(2)零对价股权存在风险。股权转让存在许多风险点和问题,如转让的股权是否完全、合法的处分权、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获得了相关授权或批准等。其中,目标公司或负债容易被忽视。或有债务不仅包括约定的条件或承诺的责任,还包括在条件实现时可能发生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包括会计报表中不可能记载或有债务的偶发性债务,如产品质量债务。(3)增资扩股中的法律风险风险点及防范意见:1、董事、高管未履行勤勉义务。《公司法解释三》规定,股东在增资过程中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违反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恶意摊薄小股东利益。增资扩股时,应尊重小股东的意见和利益,并按法定程序进行。在小股东反对的情况下,尽量通过借款等方式融资。三、国有资产权益流失。一些国有企业高管擅自放弃国有企业参与增资的权利,让与自己有关系的企业或个人增资,损害国有企业权益,可能构成犯罪。三.股权投资运营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总体风险:国有企业对投资公司失控严重。在分析了投资企业三年来的重大法律纠纷后,发现个别集团投资领域复杂,投资水平过高,决策程序不规范,国有资产控制力不强,监管不到位,有的甚至不派人员。不参与管理,很难有效控制参与和控股的企业。分类风险:根据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有三种不同的法律风险。第一类是参与而不控股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大股东的主导地位。第二类是控股企业,其风险在于内部人的控制。三是各持有50%股权的企业,其风险在于企业僵局。四.股权投资退出的风险和防范股权投资退出的途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清算、重组和破产。风险点: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应当承担民事责任。5、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和风险防范点:难以控制,风险种类繁多,国有资产流失严重。近年来,许多国有企业由于投资风险评估不足,投资行为偏离标准化操作。短期投机心理严重,人员管理体制存在重大疏漏等因素,在海外投资中遭受重大损失;同时,由于合同签订时考虑不足、相关凭证、合同保管不善等原因,涉外诉讼和仲裁的败诉率也较高。
股东可以用自己的股权投资,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出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可以依法转让。 二、出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 3、投资者已经履行了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 四、出资股权已依法进行价值评估。
风险投资是股权资本,而不是贷款资本。风险投资是风险企业投入的股权资本一般占企业总资本的30%以上。对于高科技创新企业来说,风险投资是一种昂贵的资金来源,但它可能是唯一可行的资金来源。虽然银行贷款相对便宜,但银行贷款规避风险,安全第一,高科技创新企业得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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