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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并参照国际惯例,对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的财产损害赔偿规定如下: 一、请求人可以请求赔偿对船舶碰撞或者触碰所造成的财产损...
这个典型的关于船舶碰撞的案例中,是属于双方都互有过错的损害赔偿案例: 1997年12月18日,福建省福安市某海运公司(以下称原告)所属“华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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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的吨位不同,船员的配备也不同。所以你没有说明船舶吨位,我无法告诉你船舶是否适航; 2、船员的证书对船舶是否适航起到很关键的作用,你也没有交代,我还是无法告诉你怎麽办; 3、船舶碰撞有三种形态,交叉、对遇和追越。这个问题是判明船舶碰撞的关键,你也没有说明; 4、从你的介绍看,该碰撞发生在江河中,逆水和顺水也很重要,你也没有交代; 5、总之,我认为船舶碰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技术问题,也是一个非常深奥的法律问题。
基于多种考虑,首先对“B”轮船东的船舶航行区域及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分析。据调查,“B”轮船东原有十艘船,已卖掉了四艘,余下的船舶仅航行于欧洲地区。而在欧洲国家中,除意大利外,都是1957年布鲁塞尔船舶所有责任限制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在接近欧洲的国家中还有土耳其没有承认该公约。这些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的大致情况如下:根据意大利法律,如果不同国籍的船舶在公海发生碰撞事故,如被告船或其姐妹船在意大利港口被扣押,原告可按意大利航运规则第十二条在意大利建立管辖权。法院对船舶碰撞的管辖权意大利法院可按船值加运费来限制船东的赔偿金额。而意大利航运规则第七条又规定,如果被告船东在提单上已明确规定该船东的赔偿责任限制仅受本国法律约束,意大利法院将不能按照意大利法律审理。。
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在责任期间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使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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