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一般情况下,股东基于出资额享有对应股权,出资比例等于股权比例。但股东可对此另行约定。因此股东可在章程中对股权比例另行约定,无需与出资比例保持...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设立时实际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不同,没有直接的法律风险。股权比例可以与出资比例不同,只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就没什么不可以的。1...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与其他股东协商签订退股协议。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设立股东失权条款。所谓股东失权,是指公司可以敦促懒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一定期限内缴纳出资。逾期不缴纳的,丧失股东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逃避出资的,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出资比例是股东认缴出资额占全体股东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份额就是出资比例,股东是按出资比例来享有权利。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工伤事故应该由单位承担责任,如果是股份公司,最终公司承担部分会影响各个股东的分红而已。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82人已浏览
380人已浏览
1,034人已浏览
60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