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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 被上诉人:(刑事上诉状无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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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人员可以请求确认无效婚姻: (一)当事人存在重婚情形的,其近亲属及基层组织有权请求确认无效; (二)当事人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或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无效情形,近亲属有权请求确认无效。
根据你的案情,分析如下: 1、关于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分析。本案,原告在起诉时其实有两个诉求,一是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二是请求返还财产。对于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求,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的行使,不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或者给付,通过权利人的单方主张后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即可实现。此种权利特征与撤销权尤为类似,其在性质上当属形成权无疑,故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所以,关于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是合法的。对于原告请求返还财产,属于不当得利请求权,而不当得利属于债权,故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分析。无效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受领给付之时,合同就是无效的(尽管这尚未得到法院的确认),换句话说,受领给付无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立即产生。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受领给付之时的次日起算。所以,诉讼时效应当从农金会将钱打给你的那天开始计算。 3、一审时,法院没有将传票交到你的手中,将传票寄往你的户籍地,也没有人替你签收,而公告送达期间为2个月,本案开庭距离受理日期还不到两个月,所以,也没有公告送达,本案的审理,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侵害了你的合法的应诉的权利,你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我认为上级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夫妻二人事实未达到婚龄,而登记为婚姻关系。后又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如何予以认定婚姻无效确认之诉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对无效婚姻提起的应该是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确认之诉而不是变更婚姻关系的变更之诉,故方某在熊某未达法定婚龄期间应提起的是确认婚姻关系无效之诉,但《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主审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调查得知,方某起诉时熊某已经达到法定婚龄,该无效婚姻因被告达到法定婚龄这一事实而转变为有效婚姻,故本案不应按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确认之诉,而应按变更婚姻关系的变更之诉来审理,在确认诉的类型后,主审法官通过庭审确认了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做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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