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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
无效婚姻需法院确认。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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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确认婚姻无效的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起诉确认婚姻无效一般有以下二种程序: (一)行政程序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婚姻效力持异议的,可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确认婚姻无效的申请,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查证该婚姻关系确属无效的,撤销其婚姻关系,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出行政诉讼 (二)诉讼程序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婚姻持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婚姻无效的诉讼人民法院一旦受理就应依法作出该婚姻有无法律效力的判决
向人民法院申请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益相关者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二)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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