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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人员可以请求确认无效婚姻: (一)当事人存在重婚情形的,其近亲属及基层组织有权请求确认无效; (二)当事人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或禁止结婚的...
1、确认婚姻无效不服不能再审。 2、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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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和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由于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是法定的,即由于、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法定婚龄等原因造成的,一经当事人申请,法院认真审查后,作出的判决是终结性的,也就是说,婚姻效力问题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再上诉或申诉,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婚姻一旦被认定为无效的,那么男女之间自然也就不会产生夫妻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有可能得不到保障。
以下人员可以请求确认无效婚姻: (一)当事人存在重婚情形的,其近亲属及基层组织有权请求确认无效; (二)当事人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或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无效情形,近亲属有权请求确认无效。
我国将主张婚姻无效的主体限制在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中,一般应根据婚姻无效的具体原因确定: (一)因重婚请求无效的,请求权人应当是重婚当事人、重婚当事人的合法配偶、利害关系人或者检察机关; (二)因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或者因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请求无效的,请求权人应当是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等。 (三)因未达到法定婚龄而请求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应当是当事人、未成年人监护人、利害关系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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