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管理思想观念现代化。即要有服务观念、经济效益观念、时间与效益观念、竞争观念、知识观念、人才观念、信息观念。 管理方...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管理思想观念现代化。即要有服务观念、经济效益观念、时间与效益观念、竞争观念、知识观念、人才观念、信息观念。 管理方...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外商也可通过收购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或外方的股权而成为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一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继续经营。这种收购股权的方式,其有利的一面是,相对收购资产的方式,税务要轻得多,一般只涉及预提所得税,所以实践中绝大多数情况下均采用收购股权的方式;其不利的一面是,外商作为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新的投资方,要与其他投资方一样按投资比例承担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所有债务和责任。所以外商在收购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或外方的股权前,应聘请律师、会计师或审计师、工程师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全面的谨慎的调查,以免掉入陷阱。收购股权,通常又有下列两种方式: a、直接收购直接收购,是指外商在中国境内直接收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或外方的股权。这种收购方式有利的一面是,外商可以更有效地参与或控制其所收购的外商投资企业,此外,若该外商用其在中国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所分得的利润收购或投资于一个新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可享受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退税的优惠待遇;不利的一面是,这种收购须经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和各股东方的同意以及原审批机构的批准,将来的再转让还须再经批准,有诸多不便。 b、间接收购间接收购,是指外商在中国境外通过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在中国境外公司的股权以达到间接拥有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这种收购方式的有利一面是,纯属中国境外交易,无需经中国任何方面的批准,再转让中国境外公司的股权也很方便,也不用缴中国有关的税负;不利的一面是,外商不易直接参与或控制外商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间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如下:1、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做好清算期间的财务管理工作,并接受财政机关的检查和监督。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或者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组织清算工作。清算委员会成员一般由企业董事和债权人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或律师参加。主管财政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派人监督。企业宣布破产,转入破产程序清算。3、清算委员会负责制定清算计划,编制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财产目录、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处理意见,提交董事会批准,报主管财政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清算委员会宣布清算,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4、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公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和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以下三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1。企业余额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中国职工住房周转基金以及用这两只基金购买的各种财产和设施;2、企业余额的中国职工保险福利费;3、企业余额的工会经费和用工会经费购买的财产。(以下简称三分财产)。5、企业财产按照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其中场地使用费、中国员工物价补贴等财政收入与国家税收同等顺序上缴。6、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企业全部财产清偿债务;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投资者应当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外方合作伙伴在合作期限内先收回投资,合作期满将固定资产全部归中国合作伙伴所有的,中外合作伙伴在企业清算时仍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7、企业清算财产扣除各种负债和损失后的剩余财产,扣除企业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金、各种股权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收资本,视为清算净收益,视为利润,按规定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剩余财产按以下原则分配给投资者:中外合资企业按投资者实际出资比例分配;中外合作企业按合同和章程分配;外资企业按章程分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税前扣除支付关联企业的管理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有关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在出具总机构提供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等证明资料,并就上述资料附送注册会计师查证报告后,准予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管理费。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52人已浏览
301人已浏览
288人已浏览
26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