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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是怎样的?

2021-10-28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间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如下:1、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做好清算期间的财务管理工作,并接受财政机关的检查和监督。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或者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组织清算工作。清算委员会成员一般由企业董事和债权人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或律师参加。主管财政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派人监督。企业宣布破产,转入破产程序清算。3、清算委员会负责制定清算计划,编制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财产目录、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处理意见,提交董事会批准,报主管财政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清算委员会宣布清算,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4、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公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和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以下三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1。企业余额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中国职工住房周转基金以及用这两只基金购买的各种财产和设施;2、企业余额的中国职工保险福利费;3、企业余额的工会经费和用工会经费购买的财产。(以下简称三分财产)。5、企业财产按照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其中场地使用费、中国员工物价补贴等财政收入与国家税收同等顺序上缴。6、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企业全部财产清偿债务;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投资者应当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外方合作伙伴在合作期限内先收回投资,合作期满将固定资产全部归中国合作伙伴所有的,中外合作伙伴在企业清算时仍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7、企业清算财产扣除各种负债和损失后的剩余财产,扣除企业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金、各种股权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收资本,视为清算净收益,视为利润,按规定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剩余财产按以下原则分配给投资者:中外合资企业按投资者实际出资比例分配;中外合作企业按合同和章程分配;外资企业按章程分配。

相关法规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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