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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5日,《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被废止,2008年5月5日,商务部下发了《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外资企业注销程序如下:1、董事会决议通过 2、投资方(股东)批准 3、商务部门批准 4、成立清算组,清算资产,公告,出具《清算报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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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提前清算企业向注册地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资料一)所列材料。 (二)注册地外经贸部门按现行审批权限,于规定期限内作出批 准企业解散的批件,并在外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证书录入程序中增加企业解散的变更信息。限上企业报市商务委审批。 (三)企业在批准解散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依法开始清算。 (四)清算结束后,企业将(资料二)所列材料报原清算审批机关。 (五)审批机关审核后,在外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批准证书注销程序中完成录入和上报,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回执二份,加盖审批机关公章,一份交企业用于向工商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一份存档备查。 (六)企业到期清算,无需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可直接进入清算程序,清算结束后,按程序规定中第(四)和(五)款操作。
外商投资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如下: 1、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 2、人民法院发布破产公告,通知债权人; 3、成立清算组; 4、债权人申报债权; 5、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方案。《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一般程序是: 1、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编制清算报告,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3、清算解散,申请注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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