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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职业病公司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
对已经确诊的职业病疑似病人,单位不能终止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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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对此并未予明确规定。立法者个人在后来推出的“条文释义”这种非正式的解释中,倒是有所明确。通说认为,对于体检结果异常,又不能排除与其从事的职业活动的关系,需要作进一步检查的可视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并列出几种标准可视为疑似职业病病人:一是劳动者所患疾病或健康损害表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不能排除的;二是在同一工作环境中,同时或短期内发生两例以上健康损害,表现相同或相似病例,病因不明确,又不能以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等群体性疾病解释的;三是同一工作环境中已发现职业病病人,其他劳动者出现相似健康损害表现的;四是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职业诊断标准,认为需要作进一步的检查、医学观察或诊断性治疗以明确诊断的;五是劳动者已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损害表现,但未达到职业病诊断标准规定的诊断条件,而健康损害还可能继续发展的。如职业病诊断标准中规定的观察对象等。
一、《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第五条医疗机构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对在医疗机构死亡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进行尸体解剖查验,并告知死者家属,做好记录。第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对在医疗机构外死亡、具有传染病特征的病人尸体应当采取消毒隔离措施;需要查找传染病病因的,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进行尸体解剖查验,并告知死者家属,做好记录。第八条除解剖查验工作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需要解剖查验的尸体进行搬运、清洗、更衣、掩埋、火化等处理。第十五条尸体解剖查验工作结束后,病理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尸体进行缝合、清理。查验机构应当在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其提出的卫生要求对尸体、解剖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解剖查验后的尸体经卫生处理后,按照规定火化或者深埋。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四、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第二条尸体解剖分为下列三种。一、普通解剖:限于医药院校和其他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人体学科在教学和科学研究时施行。下列尸体可收集作普通解剖之用: 1.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自愿供解剖者; 2.无主认领的尸体。二、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 1.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 2.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 3.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三、病理解剖:限于教学、医疗、医学科学研究和医疗预防机构的病理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病理解剖: 1.死因不清楚者; 2.有科学研究价值者; 3.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愿供解剖者; 4.疑似职业中毒、烈性传染病或集体中毒死亡者。上述1、2项的尸体,一般应先取得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的同意。但对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并在国家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病死者,医疗卫生机构认为有必要明确死因和诊断时,原则上应当进行病理解剖,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家属工作。
如果鉴定为职业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您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一次性残疾赔偿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才有)、停工留薪期工资等。我办理了大量此类案件,对这类案件很专业,效果很理想。如需专业律师指导、争取更高的工伤赔偿款,请来电详细说明案件情况,以便尽快为您制定更详细更合理更高效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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