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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害人与业主是承揽关系,受害者是承揽人,业主是定做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实施承揽工作受到的人身损害,由承揽人自己负责; 2、石材厂给受害者介绍活路,石材厂与受害者之间成立居间合同关系,这一点,石材厂也不承担责任; 3、如果是因为石材厂提供的石料不合格造成受害者受到人身损害的,可以要求石材厂承担责任,但是是比较困难的; 4、确有证据证明那个活路是木工的,而且木工未明确表示拒绝受害人帮做的,可以要求木工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是也困难哦。
你说的情况需要举证,你这方可能还是要负部分责任的,受伤程度怎么样,是外包还是装修公司的工人?什么时候受伤的?(白天来电)这边会根据情况帮助您妥善处理,避免您造成更大的损失。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给私人干活如果是属于帮工的,一般由被帮工人承担的责任,如果帮工人有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的,双方共同承担责任。需要依据事故的过错来判断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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