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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罚款应当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
开庭前罚款不一定是缓刑。罚款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为了剥夺罪犯的钱。罚款与缓刑无关。判决规定需要缴纳罚款的,判决生效后需要缴纳罚款。没有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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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是公安部门的上级,无权指挥公安机关将一个没有经过法庭审理的人说成是犯人。任何公民在未经法庭依法审理之前最多只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犯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刑事案件必须有检察院提起公诉才可以审理,民事案件必须有原告起诉后才可以审理。人民法院的法庭审理案件的过程是这样的:开庭、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当事人做最后陈述、合议庭讨论定罪量刑意见,如果案情不是很复杂,合议庭讨论完定罪量刑意见,审判长就可以当庭宣判;如果案情复杂,审判长会宣布闭庭,择日宣判。这个“择日”两个字可能是一周,也可能是一个月,甚至半年,具体时间要看案件的复杂程度,没有定数。阅读!
判决前是交不了罚金的。罚金是法院审理完毕判处罚金时才交的。为了能够从轻判,审判前可以积极缴纳赃物,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从而法院判决时从轻处罚。从判刑角度说交罚金是不能达到从轻处罚的标准。有自首情节、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作出后,就涉及执行的问题。关于行政拘留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关于罚款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相当多的属于流动人口,让其自行缴纳罚款,往往会逃之夭夭。如果动用警力去追讨,成本过高;如果不追讨,处罚决定无法落到实处,影响法律的效力和严肃性。另外,有的案件,罚款数额很小,当事人对处罚又没有异议,有的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如果一定要让其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可能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为此,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需要注意的是,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毕竟属于例外情况,为了规范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人民警察,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收缴的罚款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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