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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依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可以要回。如果是单纯的赠与,那么一般要不回。如果是借款买房,可以主张债权。如果是借名买房,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要回...
1、“2000年,姐和姐夫给我父母买了一套100平米的房子”的法律行为属于赠与,一旦交付并变更登记,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姐姐是不能要回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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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关于子女赡养等相关法律的部分说明,详细可参考法治中国律师网的具体说明,《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国《》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的权利。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1、赡养人不得以放弃、被赡养人婚姻关系变化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赡养人不履行给付赡养费、共同分担费用的,除了支付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外,还应按照应当缴纳的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数额的每日1%支付违约金。因赡养人不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诉讼费、、交通费、赡养期间的护理人员费用由违约的赡养人承担。 4、赡养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在继承遗产时少分或不分。 5、部分赡养人不履行义务,其他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由不尽赡养义务赡养人的下一顺序赡养人继续履行赡养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赡养人不得以此作为自己不履行义务的理由。
原则上,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就由谁住,即A由大儿子住,B由父亲住至于牵涉其中的财产问题,只能考虑酌情补偿,即大儿子可以向父母和二儿子做出适当补偿,前提是如果他们要求的话,但是父母和二儿子没有入住A房的权利B的情况也是一样,父亲可以向二儿媳父母作出适当补偿并要求二儿子一家搬出来,我国对房产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即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谁就是该房的主人,所以原则上是这样处理的从本案来看,二儿子用月供和部分房款换得了B房的入住,父母也出了相当的钱购买两套房子,只有大儿子没有出钱,我们不妨可以从这个角度来考虑,是否大儿子可以给父母适当补偿换得A房的房产主人身份,这样大小儿子就都有房子可以居住,具体操作可以有:大儿子做出补偿给父母,其他不变,作为交换条件,父母将B房过户给二儿子(去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这样事情就可以以公平的方式得到圆满解决但是,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其他牵涉到的问题我们现在也不能够做出分析,只能从法律实践的角度做出一个权衡看了你的补充,有这样几个方面,如果大儿子不入住的话,那么二儿媳父母的钱就不需要补偿,即使要,也是二儿子负责补偿,如果大儿子要入住,那就由他负责补偿在这个案子中,我们看不出大儿子吃了什么亏,他并没有出钱,只是在房产证上挂个名而已,自然谈不上吃亏,就算房产证上写的是他,但他没有出钱而且他也不可能把父母赶出去,所以我认为他并没有吃亏最后的解决在实践中只能是大儿子继续等待A房,除非他不孝这样的事情最好还是家庭内部协商解决为上策
首先,房屋产权办理应经过房管部门登记审批,子女你为何能够单独办理和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这个问题应该落实,如果有问题,房屋登记部门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您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其次,该子女明知自己不能单独享有的前提下,恶意单独处分老人的财产。属于侵犯其他共有人权益的行为,应该构成民事侵权,其他子女作为受害方可以共同提起司法赔偿,要求合理对待,在已经造成的损失应当弥补。再者,老人的权益现在么有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该子女对老人的赡养问题应该承担更为主要的责任也最有权利要求主张撤销原登记许可,要求过户到老人自身名下,因为财产利益归属性明确为老人的。最后,综合房屋财产性质,房屋登记的程序错误肯能,主张权利的主体,有其他子女存在情况下的处理等集中可能性来一司法途径解决该问题应当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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