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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预售报告属于购房合同的内容吗?

2022-06-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就说明开发商一般的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广而告之,最基本的吸引眼球的宣传而已。但如果作出符合法定条件的广告宣传,就应该被认定为要约,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要约的内容一般也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商品房宣传资料属于购房合同内容,要同时符合以下两个要件: (一)商业广告宣传资料的内容符合“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二)对合同的订立和房价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但到底什么才是“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又如何理解,这在实践中很难掌握。就此点而言,对开发商还是很有压力的,对购房人诉讼来讲也是有很大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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