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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2022-03-24
《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主观上为了犯罪、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事实上未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主要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着手标志着犯罪进入了实行阶段,而且着手本身就是实行行为的一部分。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所谓着手,就是开始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这一定义未能从实质上说明什么是着手,在许多情况下难以准确界定是否已经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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