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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第23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都没有既遂,二者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区别的标志是是否“着手”实行行为。预备是进行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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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1、概念不同: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处罚不同: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预备是着手实施前的阶段,而犯罪未遂则是已经着手实施,但是因为其他外界原因没得逞,比如想盗窃因为有人巡逻没偷成,比如想抢劫因为遭到反抗没抢到钱,但是行为实施时已经构成犯罪,只是没有得到财物而已。但如果为盗窃去购买钳子等作案工具,为抢劫去购买枪支、刀具或踩点等显然是在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属于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有如下区别: 1、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已经正式开始实施犯罪。 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还未正式实施犯罪。 2、停止的时间点不一样。犯罪预备是犯罪着手之前开始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时候;而犯罪中止则是在犯罪既遂之前的任何时间段中都可以发生。 3、二者停止的原因不一样。犯罪预备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造成的,而犯罪中止是由于行为人自己自动放弃犯罪而造成的。前者是“欲而不能”而后者是“能而不欲”。
《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主观上为了犯罪、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事实上未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主要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着手标志着犯罪进入了实行阶段,而且着手本身就是实行行为的一部分。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所谓着手,就是开始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这一定义未能从实质上说明什么是着手,在许多情况下难以准确界定是否已经着手。
在理论上才这么要求严苛,在实践中这些跟犯罪嫌疑人主动心里动态密切相关,更难区分的,但其实犯罪预备跟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已着手实施,犯罪预备仅指准备工作,题中得知鄂某在家即前往准备杀害,就肯定不是犯罪预备了。对于未遂和中止的区别,最明显的就是未遂指不是自己自愿放弃,而是由于自己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成,而中止是指自己自愿放弃而犯罪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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