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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登记程序: 1.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填写登记注册书; 3.提交登记文件、证件,受理后按约定日期领取营业执照。三.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表格); 2.指定(委托)书(表格); 3.股东会决议; 4.加盖公司印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5.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公司执照复印件;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专项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四.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做的工作: 1.刻制公章;办理税务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登记注册手续。
一、分公司的设立程序 (一)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二)分公司设立登记 1.分公司设立登记,如分公司的名称中不单独使用字号,可不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单独使用字号,应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 2.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公司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表式(1))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证明;(表式(3)) (4)指定(委托)证明;(表式(4)) (5)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设立分公司,应当填写如下表式: (1)《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分公司负责人履历表》; (3)《分公司营业场所证明》; (4)《指定(委托)书》。 《指定(委托)书》填表须知(适用分公司设立登记) 二、具体可直接到工商部门咨询。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具体如下: 1、发起人确定公司名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如选择募集设立方式,发起人认购股份; 3、制定公司章程; 4、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5、由证券公司承销、同银行签订代收款协议; 6、验资并召开设立大会。《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六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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