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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司的程序如下: 1、编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 二、刻私章。 三、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证函。 4、银行开立公司验资账户。所有股东将自己持有的部分资金带到银行,带到公司章程。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的核名通知、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印章、身份证、验资用钱、空白询证函表格,到银行开立公司账户。 五、办理验资报告。拿着银行出具的现金支付单、银行盖章后的询证函、银行对账单、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公司章程、核名通知、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 六、公司注册。 七、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八、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持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九、办理税务登记。领取执照后,3-5天内向当地税务局申请税务登记证。 十、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上证件A4纸复印一份,携带公章、财务章、私章到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设立分公司流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要经过以下十五个步骤: (1)组织公司股东。 (2)确定公司名称。 (3)确定公司地址。 (4)预定公司经营范围。 (5)确定股东的出资。 (6)确定公司的组织管理结构。 (7)确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8)制定公司章程。 (9)办理公司验资。 (10)办理公司登记注册。 (11)刻制公司印章。 (12)办理公司组织代码登记。 (13)开设公司正式银行帐户。 (14)办理公司税务登记。 (15)颁发股东出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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