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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保险人本人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2)新生儿出生医疗证明(死亡、流产证明)或户籍簿。(3)被保险人本人的身份证。(4)诊断证...
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女性在办理领取手续时,必须在柜台填写《生育保险申请书》,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1)本人身份证明书(2)夫妇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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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生育保险需要的证件:(1)生育职工社会保障卡及支持身份验证的银联储蓄卡; (2)计划内生育证明(即生育服务证或准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出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医疗收费票据(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及对应的费用汇总清单原件和复印件、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5)《职工生育津贴待遇申领表》(一式一份); (6)非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必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应提供有效记录的就业失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区社保中心办理); (7)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生育职工本人办理不需提供。
办理生育保险需要的证件:(1)生育职工社会保障卡及支持身份验证的银联储蓄卡; (2)计划内生育证明(即生育服务证或准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出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医疗收费票据(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及对应的费用汇总清单原件和复印件、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5)《职工生育津贴待遇申领表》(一式一份); (6)非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必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应提供有效记录的就业失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区社保中心办理); (7)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生育职工本人办理不需提供。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5)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6)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7)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8)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2)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3)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则不能生育第二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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