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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1。双方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再婚者提供离婚或丧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办理两个孩子的夫妻需提供第一个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原...
办理条件:1。合法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含再婚夫妻);2、怀孕三个月内办理流程:(一)申请人向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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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4、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5、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6、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7、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8、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9、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10、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11、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12、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13、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办理地点:流动育龄夫妇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夫妻双方现居住地不一致的,原则上在女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办理。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2)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5)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6)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7)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8)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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