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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并不是家家贴补,是要符合以下的条件之一:1、危房改造的农户农村有些老房子年久失修,随时都有倒塌的危险,一般都是贫困老人居住,他们没有多余的钱来修缮自己的房屋。国家要求各个省市依据危房改造的标准、成本以及农户本身筹集资金的能力,按照不同的补助级别来确定不同的补助标准,为贫困户改善居住条件的同时也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2、迁村腾地户为了更好地发展,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迁村腾地的地方,将会对迁村腾地中重新建房的住户给予一定的补贴;3、新农村建设户为了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在实行新农村建设的农村地区,国家对于房屋建设、道路建设和沼气池、厕所、水井等设施改造都是有补贴的。【特别提示】要拿这个补贴有两个前提,一是你所在当地有明确出文件实行新农村建设(各地情况不一,可到地方政府官网查询),二是只有按照当地新农村房屋建设标准建房的,才有补贴,通常在每户1万元左右。4、家庭困难的农户对于因家庭原因拿不出钱来改善自身居住房屋的,一般是农村的五保户、当低保户以及残疾贫困家庭等,民政部门会对这些家庭给予一定的补贴金额,帮助他们建房。5、除新农村建房补贴外,还有一种补贴,即危房改造项目补贴,对人群有严格限制。其中,分散供养五保户是补贴范围内的人群之一,是指未在养老院安置、在农村分散居住的五保户。原则上,只补贴无房屋和危房改造的分散供养五保户。农村危房改造实行农民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查、县级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农民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在乡规划、村庄规划区内农(牧)民新建住宅的,应当持拟建房的用地证明、村(牧)民委员会意见、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规划、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农(牧)民,应当持原有宅基地证明、村(牧)民委员会意见、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规划、村庄规划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城市、镇规划区规划的乡、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农(牧)民住宅建设的可以参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一般由民政部门给予补贴。不同的情况,合理的确定不同地区不同房屋的分类补助标准,切切实实的减轻农户危房改造的困难。政府对各类对象和危房等级的户均补助标准为:五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五保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五保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低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困难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1万元;一般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2万元。《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设立的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两部分。 第三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公平、合理地分配补助资金,避免产生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在优先支持贫困农户、并向财政困难地区倾斜的同时,整体推进全国农村危房改造。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创新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机制。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同时,不断创新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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