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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还没有对农民平常意义上自建房屋的补贴政策,只限于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补贴,而且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具体可参考《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咨询当地住建部门。二、《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设立的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两部分。第三条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公平、合理地分配补助资金,避免产生盲目性和随意性。(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在优先支持贫困农户、并向财政困难地区倾斜的同时,整体推进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创新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机制。第四条地方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同时,不断创新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第二章资金申请与资金分配第五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需要,按规定时间提出下一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申请及实施方案,并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当年全国农村危房改造规划、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安排情况以及省级有关部门申报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情况,统筹考虑各地农村危房户数、农户数、改造成本、改造效果、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地危房改造任务。第七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改造任务和补助标准,分配下达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接到中央补助资金文件后30天内,根据辖区危房改造任务分配情况,将中央补助资金和本级政府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也要积极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并及时将上级和本级政府安排的补助资金于30日内及时拨付到位。第九条县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支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第十条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贫困户,优先支持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户危房改造。第十一条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途为,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农村户口购房国家补贴8万元。购房需持身份证、银行账户、商品房销售合同、购房发票、县住房管理部门向县住房建设局住房管理局申请财政购房补贴,县住房建设局向县财政局申请购房补贴,由县财政局批准,由县住房建设局组织购房补贴。
新的农民补贴政策出台:1、规模经营补贴:补贴金额为40-100元/亩左右。2、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农业三项补贴改革的通知》,种粮补贴、农资补贴、良种补贴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补贴金额为30-230元/亩。由于种植不同,补贴金额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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