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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了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具体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什么是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2010年房产税新政策 财政部日前公布的2010年工作要点中明确:完善房产税制度,期待已久房产税改革有望破冰。 关于完善房产税具体规定如下: 改革完善税收制度。适时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制度,公平税收负担。完善消费税制度。做好增值税转型后续工作,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落实成品油税费改革各项措施。健全企业所得税法相关配套政策。完善房产税制度。 财政部2010年工作要点并未涉及物业税,但提及了完善房产税制度。考虑到此前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曾指出征收物业税可以从完善现有的房产税制度着手,因此在物业税征收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房产税将成为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手段。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房产税的规定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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