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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电梯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未执行本市《电梯安装维修作业安全规范》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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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未执行本市《电梯安装维修作业安全规范》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执行本市《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维护保养自检规则》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由于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电梯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办理报废手续:(一)存在无法消除的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二)超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规定的使用期限要求的;(三)规定需要报废的其他情形。已报废的电梯禁止转让、出售和再次使用。
对公共场所的电梯负责人和居民小区的保安人员要强化电梯突发事故处置培训,要让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电梯各种突发事故的处置和应对措施。一旦发生突发状况,相关管理人员能迅速赶到现场,并熟练处置,同时要会引导被困人员自救、会对被困人员进行心理疏导、会对被救出电梯的被困人员采取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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