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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出厂的电梯符合质量要求,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及相应随机文件。还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下列技术指导和服务:(一)指导制定电梯排险救援应急预案;(二)提供应急的电梯备品备件及其技术支持;(三)保证正常的电梯配件供应;(四)提供专业排险救援等技能培训;(五)提供安全使用的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发现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因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依法查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需要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还应当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为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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