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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可以重新起诉。但如果是因为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被仲裁...
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劳动仲裁撤诉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自行申请撤诉,另一种是按撤诉处理。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撤诉的,当事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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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劳动仲裁的撤销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自己申请撤销,另一种是撤销。按照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撤诉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但是,如果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法庭,或者未经仲裁法庭同意中途退出法庭,被仲裁法庭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话,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话,仲裁委员会不会受理。当然,如果在仲裁时发现遗漏事项,未申请事项可再次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对仲裁结果不不满意的情况下,在裁决结果生效之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的情况下,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必须通知根据诉讼进行处理。
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在仲裁作出裁决前已经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生效的,不得反悔。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不存在重复诉讼的问题,如果是遗漏仲裁请求,只要在法定一年的仲裁时效内,您都可以补充仲裁请求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经济补偿是法定的概念,系因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需支付的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应该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而非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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