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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很多。比如满足约定的解除条件、满足法定的解除条件以及不定期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等情形,承租人都可以单方解除租房合同。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法对于承租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有下列情形之一,租赁物不能因承租人原因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赁物所有权有争议;(三)租赁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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