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户口不在村里,但是居住在村里,或者在村里工作,符合入党条件的,就可以在村里申请入党;申请入党的条件: (1)年龄在十八岁以上。这是因为一个人...
1、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不能: 1、当事人的配偶是“非农业”的性质,而且当事人已经投靠配偶入户的,户口也是“非农业”户口; 2、当事人的户口性质,不属于户口所在地(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不能享受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事先咨询户口原籍地的村(居)委会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村里的做法显然不对。你升学并不等于你就不是本村村民,升学是你行使受教育权的行为。升学并不是取消村民资格的充分条件,升学也不是不履行村民义务的理由,反过来如果你升学后仍然履行村民义务,仍属于本村村民。户口是确定村民资格的参考标准之一,但不是唯一标准。特别是股份分红,这些都是你再升学前就享有的股份,该股份你也从未放弃,如何不能享受!
国家有明确法律规定,妇女享受男子同样的待遇,你们村的土政策是明显违法的.村上无权宣布你的户口无效,如果你的户口在当地公安派出所户籍部门有登记,并不存在村上宣布无效的问题.如果村上因户口原因侵害到妇女征地补偿费、房屋补偿安置相关的合法权益的话,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是保护妇女权益的,一定会给你合理合法的结果。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54人已浏览
307人已浏览
680人已浏览
1,09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