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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在保修期内的,由开发商赔偿费用;保修期外的,由物业支付费用。关于保修期的法律依据是:《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一、地基基础和主体...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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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你说的属于诉中财产保全、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主观因素有。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当事人有转移、腐烂的物品,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毁损,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但是,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
房屋保修期的法律规定如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房屋强制拆迁维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拆迁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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