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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通常从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日起生效。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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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论上讲,保险生效应该以缴费到账后为准;但社保经办有其特殊性(按月缴费,不会计算到日);并且有着强烈的现实性(参保与缴费有时滞),譬如很多机构都是先办参保手续,具体款项本月底或下月初月报生成后再托收到账。所以,社保机构对此做了融通,通常以实际参保手续办理为准而非真正具体的划款时间,因为你参保手续有所有材料有单位公章,等参保手续办理完结就意味着已经建立社保关系了。(2)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其实是在说一个“补缴不补支”的原则,他着重强调如果是补缴费用的话不能追溯补支原来待遇,只能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原因很简单,如果这样也可以的话,就多出了一些制度漏洞。会导致“不出事不参保,一出事就参保”的逆向选择,最终会导致参保率下降、投机参保增多、基金收不抵支的严重后果。
用人单位应该在劳动者入职起30天内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包括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不管是否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为工作而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都应该享受和工伤一样的待遇,工伤期间的一切医疗费用和工资待遇都必须按工伤待遇来进行。参照《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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