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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通常从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日起生效。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根据法人变更条件确定外资企业变更同样需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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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论上讲,保险生效应该以缴费到账后为准;但社保经办有其特殊性(按月缴费,不会计算到日);并且有着强烈的现实性(参保与缴费有时滞),譬如很多机构都是先办参保手续,具体款项本月底或下月初月报生成后再托收到账。所以,社保机构对此做了融通,通常以实际参保手续办理为准而非真正具体的划款时间,因为你参保手续有所有材料有单位公章,等参保手续办理完结就意味着已经建立社保关系了。 (2)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其实是在说一个“补缴不补支”的原则,他着重强调如果是补缴费用的话不能追溯补支原来待遇,只能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原因很简单,如果这样也可以的话,就多出了一些制度漏洞。会导致“不出事不参保,一出事就参保”的逆向选择,最终会导致参保率下降、投机参保增多、基金收不抵支的严重后果。
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当月缴费,次月生效。 即次月参保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在发生工伤之日24小时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经过治疗康复后有伤残,应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能力伤残等级。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相应医疗费、伤残补偿金。
工伤保险的生效时间是从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日起生效。而新员工入职,当月无参保,用人单位为该员工参保时选择当月生效的,该员工的工伤保险生效时间为次日零时。而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参保的,该员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可到社保局申请补缴,由社保局监察核实后,为全单位应缴未缴的人员补缴2年的费用。因此生效时间应该根据上述规定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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