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因执行工作任务而受到伤害,由于其单位主体不同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针对一般合法企事业单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方式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
1、承担行政责任,非法雇佣童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劳动法》第十五条: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非法使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罚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3.刑事责任。
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有关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工作。对使用童工的单位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使用童工情节恶劣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对使用童工的有关责任人员,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对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条件有: 1、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构成侵权行为。 即除其行为属不法的外,尚须具备故意或过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工作人员从事的活动属于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如果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所从事活动适用无过错责任场合的,无须工作人员主观上有过错,只要造成损害,用人单位即承担责任。 2、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造成第三人的损害。 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已实际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该损害是由职务行为造成的,且损害后果已发生。关于执行职务之范围,学术界有三种观点,有以用工单位之意思为标准者;有以执行职务之外表为标准者;有以用人单位意思兼以为用人单位的利益而为标准者。第一种标准范围过窄,用人单位易免责任,第二、第三为扩充范围标准,以行为之外观为决定标准,形式上较易判断,但忽略了决定职务范围,是价值判断,亦含有政策上之考虑,不能单从外表加以认定。本人赞同台湾学者王泽鉴的职务范围标准说,“应指一切与雇用人所命执行之职务通常合理相关连的事项”,这样用人单位(即雇用人)又先可预见并可加以防范,且客观上易于以判断。 3、损害结果与损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损害行为是前题,无损害行为即无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由损害行为引起的,且为唯一的直接的引起原因。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5人已浏览
168人已浏览
161人已浏览
16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