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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有用工行为即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不签订的,第八十二条规定了两款不同的法律责任:第一款...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规定来提出辞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单位批准,可以立马走人。用人单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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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有用工行为即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不签订的,第八十二条规定了两款不同的法律责任: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有用工行为即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不签订的,第八十二条规定了两款不同的法律责任: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有用工行为即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不签订的,第八十二条规定了两款不同的法律责任: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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