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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2)161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改制前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达到伤残等级...
首先要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然后以此为底价对企业进行整体拍卖,以企业实际拍卖价格减去债务包括应支付没有支付的潜在债务如职工工资保险、应缴税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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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持股人数较多不便改制后的企业运作的问题,各地均采取了由工会作为股东,代表职工对企业持股的方式。在这一方式下有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工会作为公司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另一是工会作为持股代表与向其授权对公司持股的职工之间的关系,分立两个合同。如是这种模式,则职工授权工会对公司持股所交纳的出资应是对公司间接持股的股权,不应视为集资。这一模式很普遍,至今并无法律所禁止。
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财企[2002]313号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国营企业改制职工补偿标准介绍如上
改制企业职工最新规定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企业改制时,要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要求公开。还要合理制定和通过对职工的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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