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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法庭审查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章证据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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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一些规定》规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件事实的依据。这就是说,只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没有经过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视频资料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那么该录音视频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一些规定》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以下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够反驳的反证据,人民法院必须确认其证明力:(3)其他证据证明,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确实点的视听资料和视听资料因此,偷录的录音成为合法的证据,一是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对话是自由的意思,是善意和必要的二是这个录音证据的录音技术条件好,对话人的身份明确,内容明确,客观的真实性和一致性,没有被剪辑或伪造,内容没有变化
录音资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可作为证据使用 一是一方当事人偷录,对方当事人虽不同意,但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 二是被录音者虽不知道秘密录制,但结束后知悉并表示同意的,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三是录音资料经过鉴定证实未经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并有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的,可以认定其效力。
录音、摄像等能作为法庭上的证据,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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