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交通事故引发的治安案件由当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一般由当地公安机关管辖,国务院有关法律公安部门负责全国治安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治安管理。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8年6月25日发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中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种类 一、危害公共安全事件(主要是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14种事件)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保存危险物质方案(第125条第2款、《修正方案(3)》第5条) 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刑法第126条) 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第128条第1款) 4、非法租赁、租赁枪支事件(刑法第128条第2款、第3款) 5、丢失枪支不通报(刑法第129条) 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事件(刑法第130条) 7、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134条) 8、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第13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9、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事件(刑法第135条) 10.大型大众活动的重大安全事故事件(第13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6)》第3条) 11、危险物品事故事件(刑法第136条) 1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7条) 1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8条) 14、不报告,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6)》第4条)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事件。 1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140条) 16、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刑法第146条) 17、走私淫秽物品事件(刑法第152条) 18、侵犯版权事件(刑法第217条) 19、销售侵权复印件案件(刑法第218条) 20.强制交易案(刑法第226条) 21、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刑法第227条第1款) 22、倒卖车票,船票案(刑法第227条第2款)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事件(包括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三种事件) 23、强制劳动事件(刑法第244条,刑法修正事件第88条取消强制员工劳动罪) 24、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事件(第244条之一、《刑法修正事件(4)》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章管辖 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七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46人已浏览
167人已浏览
875人已浏览
45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