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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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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管辖。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时,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控告、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都应当接受,并按管辖范围立案;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一般是由申请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的,刑事案件中的移送管辖的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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