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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可以裁减人员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可以裁减人员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定期给劳动者支付工资,如果遇到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比如约定在每月的一号发工资,在五一和十一长假中,一号正好放假,用人单位应该在四月三十日和九月三十日发工资。如果是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也应当按照周、日、小时的周期支付。当前在建筑行业中普遍存在着完成工作以后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也就是工程全部完工并且经过验收以后才给劳动者发工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且支付部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季度末结清工资也是允许的,但是用人单位应当保证每月给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数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年底结算工资,是法律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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