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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的权利包括:住宅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公用地方及公用设施使用权、小区的各项公约的投票权等。小区业主的义务包括:遵守管理规则;遵守物...
小区业主的权利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接受物业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提出建议、投票权等权利;义务有遵守管理规约和相关规则、遵守公共设施的使用和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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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小区生活中出现的矛盾不断升级和增多,物业与业主的关系趋向对立。双方见面除了争吵、打骂便是互相责怨,似乎两者之间很难看到和谐二字。随着一些物业公司服务越来越差,业主们便不满意,选择拒交物业费来进行抵抗示威,可殊不知,物业费无法收纳,导致物业公司可以支配的资金紧缺致使服务更差,得不到改善,久久下去最终导致,双方矛盾战争全面爆发。就在这紧要关头,一种带给大家希望的新型物业管理模式闪亮登场,这就是新加坡引进的“业主自治,共管模式”。即在小区成立业委会,由业主所投票选举的业委会作为小区全体居民的发言者,并与物业公司达成共同管制小区的和谐构架关系,达到财务公开、管理公正,事无巨细都能时刻响应业主所拥有的权利,并在业主与开发商之间起到沟通协调的桥梁作用,小区出现问题必须听取三方声音(业主、物业、开发商),由大家公平抉择、公正处理,达到真正的和谐共处、共建和谐。
小区业主的权利包括:住宅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公用地方及公用设施使用权、小区的各项公约的投票权等。小区业主的义务包括:遵守管理规则;遵守物业管理区规章制度;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等。《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的权利有:(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2)业主可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员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3)房地产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员根据业主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监督。(4)业主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的义务是:(1)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2)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将住宅改为经营性住宅。业主将房屋变更为经营性用房时,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外,应经有利有害关系的业主同意。(3)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配、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所有者的专用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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