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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业主的权利义务如下: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业主的权利义务如下: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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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等等。 二、业主的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等等。
所有者的权利义务是对所有部分所有权的共享部分的使用权、收益权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罢免权、知情权、监督权、撤销权享受房地产服务的权利的行政机关合作的权利。遵守管理规定的义务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义务按规定支付特别修理资金的义务按时支付房地产费的义务。
业主的权利包括在物业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建议召开业主大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定,参加业主大会等。业主的义务包括遵守管理规相关规定,遵守公共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环境卫生,执行业主大会决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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