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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也有年龄的限制,但是无论怎样,也不能违背社会道德,这是做人的底线,虽然我们每个人都受到民事行为的限制,总体来说我们的生活还是蛮自由的,只要不触犯民事行为所限制的就行了。
民法总则规定,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职能。以下就是由《民法总则》第四节规定的特别法人 一、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二、第九十七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三、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四、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民事法律行为是取得民事权利的重要方式,在《合同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等法律中发挥着“基础规范”的重要作用。《民法总则》对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会对民法分则的编修产生重要影响。比如在编修“合同编”的时候,是否要对合同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做出不同的规定,在编修“物权编”时,是否规要规定物权行为的效力。此外,《民法总则》还突出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并且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进行了全面整合,新增并且合并了部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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