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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2021-10-01
民事法律行为是取得民事权利的重要方式,在《合同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等法律中发挥着“基础规范”的重要作用。《民法总则》对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会对民法分则的编修产生重要影响。比如在编修“合同编”的时候,是否要对合同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做出不同的规定,在编修“物权编”时,是否规要规定物权行为的效力。此外,《民法总则》还突出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并且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进行了全面整合,新增并且合并了部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类型。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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