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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些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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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上海市实施办法》第23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可以调整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但必须是基于保护女职工的原则,即如果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在减轻劳动量、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的基础上为其调整岗位,安排其他劳动。
用人单位违法。首先可以调岗,但是不能降薪。其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怀孕期间不能解除合同。如有合同可以搜集证据证明具体工资,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目前用人单位已经打算解除合同,可以要求按照原来工资标准执行,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仲裁。如打算继续工作,建议协商解决(也可以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但是一般都不会履行),具体情况可以面谈或者电话咨询
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可以以怀孕为由调岗降薪,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岗降薪。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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